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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2012年慈溪市鼓励工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意见》 慈政办发〔2012〕43号
发布于 2012/8/31 2:11:40 点击量: 12757

    
    七、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活动
  (二十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企业研发投入150%加计抵扣应纳所得税政策,对企业执行加计抵扣政策并经税务部门核实当年研发费实际发生额3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宁波市科技型企业除外),且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达到1.5%的,再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经评审立项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上的技术合作项目,按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技术合作经费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本项补助不重复享受政策,并视作上级配套经费)。
  (二十三)鼓励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对科技部门新认定的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宁波市级、省级、国家级的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最高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二十四)鼓励企业承担科技创新项目。对列入宁波市级及以上并有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助;对没有经费支持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每项给予5万元补助;对列入市级科技攻关及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对通过验收(鉴定)的宁波市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含经信系统),每项给予2万元的补助。
  (二十五)鼓励企业创造发明。对当年授权企业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每件分别奖励2万元、0.2万元、0.1万元,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外观专利减半奖励;对企业申请发明专利2件及以上,自申请之日起一年内进入实审程序的,每件给予0.5万元的奖励;对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按上级要求配套支持。
  (二十六)实施科学技术奖励。继续实施《慈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实行等额配套奖励。

  八、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二十七)对面向行业服务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通过评审自认定之年起三年内每年按当年研发设备、仪器、软件投入的25%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培育引导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考核达到标准的,最高每家奖励10万元;对著名高校和科研院所来我市设立转移中心或签订合作协议的,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对引进并在慈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实施“一事一议”;对国内外著名高校院所来慈单独或联合组建科技创新平台实施“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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