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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慈溪市人民政府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4/7/2 9:52:00 点击量: 35417

 

 

  二、改造提升优势传统产业

 

  (一)设立3000万元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鼓励传统优势行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提高自动化水平,推动传统优势行业的转型升级。

 

  1.鼓励传统特色行业实施技术改造。对列入我市优势产业改造提升计划的项目,其设备(技术)投资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4%给予补助。

 

  2.加大零土地技改扶持力度。对零土地技改项目在原技改奖励基础上再提高1个百分点奖励。

 

  3.鼓励“机器换人”改造现有产能。对实施“机器换人”现代化技改专项的(以装配自动化、注塑自动化、压铸自动化、焊接自动化、轴承磨超连线自动化、冲压成型自动化“六个自动化”改造为主),在原技改奖励基础上再提高2个百分点奖励;对未达到技改投入起奖点的企业实施“机器换人”技改项目,若项目设备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

 

  同一主体享受以上1、2、3的技改奖励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4.鼓励企业实施减员增效。对年销售收入规模不低于上年且人均产值、人均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比增长10%以上,就业人员年度平均人数减少50人(含)以上的规上企业,每减1人奖励2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打造“机器换人”示范平台。在装配自动化等“六个自动化”领域中每年各评选1个“机器换人”自动化改造示范车间,每个给予30万元奖励。

 

  (二)设立580万元信息化专项资金,加快信息技术应用,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信息产业发展。

 

  1.大力推广信息技术集成应用。对经评审列入年度企业信息化应用计划,且软件投入在2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应用项目,经验收通过后,按软件投入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鼓励软件产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宁波市软件企业或获得国家系统集成四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对企业当年度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

 

  (三)设立420万元集约用地专项资金,实施“空间换地”工程,鼓励企业集约利用原有土地,提高建设项目容积率。

 

  1.提高现有土地利用效率。除新兴产业集群区、慈东滨海区外,对工业企业利用原厂房按法定程序审批后加层、重建、改建项目,新增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容积率达到1.3(含)—1.5、1.5(含)—1.7、1.7(含)以上,分别按新增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20元、30元、40元分档累进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设立1000万元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鼓励企业节约用能,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1.鼓励企业实施节能降耗。对年综合能耗1000吨(含)标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完成当年节能目标以上的部分,按每降低1个百分点,给予5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年综合节能量超过100吨(含)标煤的项目,按项目的年节能量给予400元/吨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奖励总额不超过投资额的30%。对列入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每家给予8万元的奖励。

 

  2.鼓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投资额5万元(含)以上、年综合节能量超过10吨(含)标煤、应用新能源的项目,按项目的年节能量给予400元/吨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14、2015年度“十城万盏”LED照明推广应用工程按原政策执行)

 

  3.大力发展节能中介服务。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服务机构帮助政府实施节能监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利用后评价、产品能耗限额对标工作、能效提升项目和企业电平衡测试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4.对列入宁波市及以上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项目给予主要设备购置额10%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五)设立1000万元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实施“腾笼换鸟”工程,鼓励企业主动更新低效设备,推进落后产能淘汰提升。

 

  1.鼓励主动淘汰更新落后低效设备。对符合我市“十二五”规划淘汰提升目录,且年度内完成淘汰更新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单独淘汰更新电机的,企业购置投资额不得低于10万元(含)。

 

  2.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腾笼换鸟”专项资金总额内安排400万元资金,对年度内主动关闭劣势产能的,经验收合格,按关闭前二年平均用能量每吨标准煤400元以下给予一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转产的,按照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设立500万元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鼓励企业改用清洁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清洁生产。

 

  1.鼓励企业开展能源替换。对以原煤、重油等为燃料的设施(锅炉和工业炉窑)改用清洁能源的,按10万元/蒸吨奖励;以轻柴油、煤油等为燃料的设施(锅炉和工业炉窑)改用清洁能源的,按2万元/蒸吨奖励。(以上不足1蒸吨的按1蒸吨计算)

 

  2.鼓励企业推进污染物减排。对每减排1吨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4-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给予不超过4000元的奖励;对主动改造污染防治设施,且投资额超过50万元(含)的,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设立2000万元高效用地专项资金,实施高产田奖励,鼓励企业加大税费贡献,提高土地产出效益。

 

  1.加大高效使用土地支持力度。对中心城区(建成区)内的高效企业(完全纳税人,不含房地产企业,下同),当年实缴税费100万元以上,且土地亩均税费贡献额25万元(含)以上,按其实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50%给予奖励;对中心城区(建成区)以外的高效工业企业,当年实缴税费100万元(含)以上,且土地亩均税费贡献额10万元(含)—15万元、15万元(含)—20万元及20万元(含)以上,分别按其实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30%、40%、50%给予奖励;对中心城区(建成区)以外的高效商贸和服务业企业,当年实缴税费100万元以上,且土地亩均税费贡献额15万元(含)—20万元、20万元(含)—25万元及25万元(含)以上,分别按其实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30%、40%、50%给予奖励。(对跨区域经营的企业按其注册地或核算地政策计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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