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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慈溪市人民政府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4/7/2 9:52:00 点击量: 35425

 

  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一)设立1000万元招商引智专项资金,鼓励全社会积极开展招商引智,搭建社会大招商招大商新格局。

 

  1.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当年引进的外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每个项目按实到外资的4‰-6‰给予奖励;对当年引进的内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每个项目按实到资本的2‰-3‰给予奖励;对优质大项目引进再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2.大力开展全社会招商。对单位或个人获得第一手招商信息源后到市招商局备案,并经市招商局、项目意向落地方确认为有效信息的,对其按每条信息给予奖励。

 

  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一)设立800万元发明专利专项资金,大力支持发明创造,营造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

 

  1.对当年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企业的每件给予1.6万元的奖励,个人的每件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当年专利授权指数(每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分别为10、2、1)达到20、30、50及以上,且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指数比例5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二)设立1000万元科技型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实施创新型企业梯队培育工程,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

 

  1.实施“雏鹰”培育计划。对成立不足36个月且上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以下的初创科技型小微企业实施“雏鹰”企业培育计划。对当年认定为市“雏鹰”计划培育企业且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第二年销售收入增长300万元(含)以上的,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上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企业,当年认定为市“雏鹰”计划企业的,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

 

  2.实施“瞪羚”培育计划。对宁波市科技型企业实施“瞪羚”企业培育计划。对当年认定为宁波市科技型企业并列入市“瞪羚”培育计划的,自认定之年起三年内,按其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新增部分给予50%的奖励(高新技术企业除外)。

 

  3.实施“头雁”培育计划。对高新技术企业、宁波级及以上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实施“头雁”企业培育计划。当年认定为市“头雁”培育计划的企业,自认定之年起三年内,经地税部门批准,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给予减征。

 

  (三)设立600万元科技工程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开发新产品,促使企业掌握核心技术。

 

  1.支持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对当年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认定为宁波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四)设立2300万元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承担科技创新项目,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发展。

 

  1.加大支持工业经济创新发展。对列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一般项目计划的,每项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科技攻关、协同创新等重点项目计划的,每项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863、973、支撑计划和宁波市重大科技专项等重大项目,每项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2.加大支持农业和社会项目发展。对列入农业和社会发展一般项目计划的,每项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农业和社会发展重点项目计划的,每项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宁波以上择优委托和重大攻关等重大项目,每项给予30万元的奖励。

 

  3.加大支持科技孵化企业发展。对入驻市科技孵化中心的企业给予150万元补助。

 

  (五)设立4000万元科技平台专项资金,共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强化科技创新服务,为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智力支撑。

 

  1.加快与中科院的共建平台建设。对市政府与中国科学院上海分院和中国科学院宁波工业技术研究院的共建平台给予一定补助。

 

  2.加快市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建设。对国内外著名高校院所单独或联合来慈组建科技创新平台实施“一事一议”; 安排市协同创新研究院专项工作经费,并给予入驻高校院所经费补助。

 

  3.加快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建设。对面向行业服务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自认定之年起三年内,按当年研发测试仪器、设备和软件投入的25%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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