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慈溪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慈溪市人民政府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4/7/2 9:52:00 点击量: 35424

 

  三、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一)设立1500万元传统商贸发展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加大投入,提升品质,推动商贸业发展。

 

  1.鼓励传统商贸企业做大做强。对投资额200万元(含)以上的商贸配送中心新建、续建项目,经认定按其当年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新增连锁门店(包括加盟店)2家(含)以上的商贸连锁经营企业,每新增1家门店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经宁波市贸易局审核批准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2.促进餐饮、住宿企业稳定发展。对经认定的市级重点餐饮、住宿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审批,对其应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基金给予减征。

 

  3.鼓励传统商贸业转型发展。对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特色商贸项目,经认定给予50万元的补助。

 

  4.鼓励引进商业高端品牌。安排500万资金用于国际高端品牌引进。对我市首次引进国际一线品牌并开设旗舰店或专卖店的商业场所实际运营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入驻协议的,按实际经营面积(不含配套部分面积),给予4000元/平方米的补助。服饰、皮具类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250平方米,化妆品、珠宝、腕表类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国际二线品牌或一二线品牌混合的减半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引进费用的50%。

 

  5.推动商品市场提升发展。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推动商品市场提升发展。对新认定的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分别给予6万元、8万元、20万元、4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市场、成交额百亿元以上实体市场给予2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诚信市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6.加强市场供应保障能力建设。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列入市年度菜篮子商品基地且考核验收合格的企业。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应急储备管理补助。对当年添置食品安全检测设备的商贸企业、市级菜篮子基地,按其当年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设立1000万元电商发展专项资金,鼓励企业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1.嫁接电商渠道推动制造企业转型升级。安排300万元资金,加快制造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和普及。对宁波市级(含)以上品牌(商标)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以本企业名义开设官方旗舰店、专卖店、网上商城等网络零售终端并有实际销售的,按每进驻一家电子商务平台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其当年度依托电子商务平台拓市场相关投入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度企业自建平台上电子商务销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超出基数部分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以上奖励(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电子商务企业规模化发展。对新设立一年内且网上销售实绩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电商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年网上销售额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电商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并分别授予3A、4A、5A级“慈溪市示范电子商务企业”称号;对开设慈溪产品特色馆,打造慈溪品牌,形成一定销售规模的电商企业,参照家电信息服务平台奖励标准实行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计算。

 

  3.扶持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发展。对新设立且一年内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电商服务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承接30家(含)以上企业的电商服务企业,且年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以商品市场、商业街区、工业园区等实体为依托,建立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且服务单位数30家(含)以上的,按其当年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推进电商企业集聚发展。对经认定的电子商务集聚区,按其当年投资额的30%对集聚区建设单位给予补助;对租赁场地的,按统一租金标准给予房租补助。以上两项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5.推进移动电子商务发展。对以核心商圈为依托,整合建设融智能导航、电子排号、信息推送等线上功能和线下实体商业的智慧商圈,经评审通过按其当年投入的30%对智慧商圈建设单位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开发使用移动电子商务平台软件的,经评审通过按其当年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设立300万元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鼓励物流企业创新服务模式,延伸服务终端,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1.鼓励物流企业上规模。对年物流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的国标A级以上物流企业,按其当年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超过全市年初预算增长率以上部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并授予“慈溪市重点物流企业”称号。

 

  2.鼓励物流仓储及延伸服务发展。对国标A级以上物流企业投资新建、租赁标准化仓储分别按实际核准面积50元/平方米、2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新建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租赁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3.推动智慧物流发展。支持国标A级以上物流企业实施RFID技术和设备应用项目,对该类项目按其当年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RFID电子标签按其当年投入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鼓励供应链物流发展。对供应链物流服务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的国标A级以上物流企业,按其当年度该类营业收入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快递企业享受以上1、2、3、4政策,不受国标A级以上条件限制。

 

  (四)设立200万元中介业发展专项资金,外引内联,扶优树强,整体提升中介服务业。

 

  1.加快商务中介服务业主体培育。对新设立一年内且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新引进的国内外著名商务中介企业经审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2.鼓励商务中介服务企业发展壮大。对年主营业务收入800万元(含)以上的商务中介服务企业,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每超上年基数的10%,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有2家(含)以上前一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商务中介服务企业,实行兼并重组,同项业务合并后增长在20%(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享受。

 

  (五)设立300万元服务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大力培育健康服务业,保障健康消费,促进服务业发展。

 

  1.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扶持发展医疗服务、健康养老、健康护理、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健康信息服务等健康服务业,对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健康服务机构的,经认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健康服务业项目,按其当年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引导服务业创新发展。支持服务业企业、行业协会开展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实施创新和示范项目,对经评审通过的项目按其当年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

 

  (六)设立500万元家电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三年1500万元统筹用于深化家电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打造慈溪家电品牌,开拓慈溪家电市场。

 

  1.支持采购服务平台发展。对进驻采购服务平台的企业,当年度在5家(含)以上慈溪家电生产企业采购家电产品,且单家采购额在10万元(含)以上,总采购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6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5万元、35万元、70万元的奖励。

 

  2.支持信息服务平台发展。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开设慈溪家电馆(或慈溪家电专栏),汇集20个(含)以上慈溪家电企业生产的产品,且当年度网上代理销售总额(或专栏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3000万元(含)、6000万元(含)、10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5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奖励。

 

  3.对当年家电采购规模在8000万元(含)以上(直接采购慈溪家电产品在5000万元以上)的采购服务平台、信息平台进驻企业,凡财务制度健全、核算规范,且总部落户在慈溪的,按其当年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

 

  享受以上1、2、3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其他电子商务相关扶持政策。

 

  4.推进家电产销企业深度对接。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推进家电产销对接活动。

 

  (七)设立800万元文化产业集聚专项资金,重点打造文化产业园区,推动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1.支持创办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对投资新建并经认定的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按其当年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创办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2.加快文化创意园区集聚发展。经认定的市重点文化创意园区入驻企业,对其租用园区办公用房,按统一租金标准自入园起连续三年给予租金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时自入园起连续三年内对其在园区内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给予全额奖励。

 

  (八)设立800万元文化产业培育专项资金,其中300万元用于工业设计专项,加快发展新兴文化产业,扩大企业规模,促使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1.鼓励新兴文化产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新兴文化产业企业或新兴文化产业类项目,经评审通过后,按其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重点文化产业企业发展。对文化创意业、影视动漫制作业、艺术品和工艺美术品经营业等新兴文化产业企业,经评审通过后,按其当年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的60%给予奖励。

 

  3.鼓励非遗文化资源开发。对扩大慈溪地域文化影响力的、利用慈溪市级以上新兴文化产业类非遗文化资源开发的项目,经评审通过后,按其当年销售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支持工业设计、文化创意设计企业提升发展。对独立核算的工业设计、文化创意设计企业,按其当年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给予全额奖励;对入驻中心、新引进的专业设计机构租用办公用房,按统一租金标准连续三年给予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引进规模集聚的专业设计管理机构,对引进5家(含)以上专业设计机构,形成特色专业设计中心的给予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九)设立300万元文化创新专项资金,积极扶持文化原创作品,提高新兴文化产业核心竞争力。

 

  1.扶持原创动漫游戏产品。对版权在我市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台、省级电视台、宁波市级电视台、慈溪电视台首播的,分别给予每分钟3000元、2000元、1000元和100元的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10万元。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2.奖励优秀原创作品。对著作权在我市的原创影视产品,在中央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电视连续剧,给予每集3万元、1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电影作品在国内影院首播,按每部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对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原创影视、文学作品,发行量在5万册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十)设立700万元旅游建设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加大旅游投资和更新改造,发展旅游产业。

 

  1.鼓励旅游投资和更新改造。对投资新建、改造符合我市旅游业发展导向的旅游项目,经认定分别按其当年投资额的5%-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设立250万元旅游企业扶持专项资金,鼓励企业扩大规模,创新经营方式,做大旅游企业。

 

  1.鼓励旅游业扩大规模。对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旅行社和营业收入达到3500万元(含)以上的旅游景区和旅游饭店(不含房地产营业收入),对其当年新增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对其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10%(含)以上的,超10%以上部分每增长5%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鼓励旅游业开展规模化、网络化经营。对拥有门店数量(含加盟店、直营店)达到5家(含)以上的旅游企业,且当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旅游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网上交易,且当年网上销售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3.引导旅游业品牌提升。本市旅游企业引进国外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或加盟国际著名品牌的,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管理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当年获评国家3A、4A、5A级景区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当年获评四星、五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

 

  (十二)设立250万元旅游市场拓展专项资金,鼓励企业积极开发旅游产品,拓宽旅游渠道。

 

  1.鼓励旅游企业拓展旅游市场。对旅游企业、行业协会参加经认定的市外促销活动,按其展位费、场租费等促销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市内外旅行社、本市行业协会组织购买本市客房、门票等各类旅游产品用于地接的,单次在15人(含)以上且年购买总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购买费用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旅游企业、会奖会议专业公司策划引进的市外高端商务会议、会奖项目,单次金额超过5万元的,按照引进金额的5%给予奖励,同一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旅行社整合散客资源。旅行社组建经市旅游局认定的散客联盟,且当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全额给予奖励。

 

  3.支持旅游企业创新发展。鼓励旅游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开发旅游新产品,开拓旅游新渠道,构建新的营销体系和管理模式。项目经评审通过后,对其当年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三)设立200万元城市推介专项资金,积极宣传慈溪品牌形象,树立城市人文环境,提高城市地位。

 

  1.打造慈溪品牌,提升慈溪城市形象,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我市城市形象推介。

 

  (十四)设立300万元建筑业扶持专项资金,鼓励建筑企业“走出去”,多方位拓展市场,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建筑企业,按其当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超过全市年初预算增长率以上部分给予60%的奖励;建筑业企业资质主项由一级升为特级给予30万元的奖励;二级升一级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园林绿化)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支持建筑企业开拓市外市场。对在市外承接工程项目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超过基数部分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10万元。

 

  3.支持企业创优夺杯。对获得“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奖”、“钱江杯”或省级优质工程奖、“甬江杯” 或地市级优质工程奖的总承包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专业工程奖按三分之一计)。

 

  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一)推进“实力慈溪”工程,继续实施效益型龙头企业的培育工作。

 

  1.打造重量级领军企业。对当年度实缴税费1000万元(含)以上、发展(技改、研发、营销网络)投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慈溪市效益型龙头企业,按其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超过全市财政年初预算增长率以上部分给予奖励。

 

  (二)推进“上市培育”工程,继续鼓励企业上市和发展资本市场。

 

  1.鼓励企业多渠道上市。对在计划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股份制改造后完成辅导备案的,奖励50万元;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被受理的,奖励100万元;实现首发公开上市的,奖励150万元。境外上市奖励150万元。对买壳上市且注册地迁至本市的奖励300万元;市外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奖励5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50万元;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或企业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创新板挂牌并实现外部股权融资5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30万元。

 

  2.扶持上市企业深度发展。企业首发上市当年,按上市前一年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全额给予奖励,上市后三年内每年地方财力超过全市财政年初预算增长率以上部分的50%给予奖励。

 

  3.鼓励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和股份制改造。对在完成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收,除个人所得税外,按其实际缴纳形成的地方财力全额给予奖励。

 

  (三)设立400万元树品牌拓市场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推进品牌企业加快市场拓展步伐。

 

  1.鼓励企业创建品牌。对新获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出口免验证书的企业,每件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名牌,每件给予6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宁波知名商标、宁波名牌,每件给予3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牵头制订标准。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每完成1个标准,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奖励。

 

  3.实施品牌拓市场战略。对宁波市级(含)以上品牌(商标)企业,在国内外知名连锁商超销售自有品牌产品达到一定数量和规模,按所进商超企业数每家2万元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对当年在国内外知名连锁商超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企业,再给予销售额1%的奖励;以上同一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宁波市级(含)以上品牌(商标)的企业,且当年在央视实际广告投放总额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按广告播出费用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省级卫视实际广告播出费用总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广告播出费用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设立500万元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搭建先进示范平台,引领产业转型升级。

 

  1.表彰各类先进典型。对列入市委、市政府统一集体项目奖励范围的慈溪市工业经济年度杰出人物、慈溪市科学技术奖、慈溪市杰出人才奖、慈溪市市长质量奖等给予一定的奖励。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
相关要闻
相关政策
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