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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慈溪市人民政府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4/7/2 9:52:00 点击量: 35418

 

  九、强化人才引领支撑

 

  (一)设立6000万元人才专项资金,加快引进培育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进一步发挥好各类人才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中的推动作用。

 

  1.实施“上林英才”计划。领军人才(团队)项目类别分A、B、C三类,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的项目资助,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1000万元及以上的特别资助;由我市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或宁波市“3315个人计划”的领军人才(含外地申报,关系转入我市的领军人才),按不重复原则给予1:1个人配套奖励;对列入“上林英才”计划的领军人才(团队),提供100-6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创业初期给予全额租金补贴,并给予每平方米最高200元的装修补助;对于A类领军人才(团队)创办的在慈企业,在产业化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自企业创办之日起五年内,可享受银行基准贷款利率50%、累计最高50万元的贷款贴息;领军人才落户后,为其提供免租房1套,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为其团队核心成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1-3套;领军人才在慈工作满两年,可优先申购人才公寓1套。

 

  2.实施“115”人才培养工程。对列入第一、二层次培养的培养人才分别给予800元、300元的月津贴补助,定期开展专业培训,每两年组织一次赴外地学习考察;完善科研经费资助办法,对于省部级及以上、宁波市级和市级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和1万元资助,每位培养对象一个培养周期内按就高原则享受一次项目资助。

 

  3.实施企业人才储备计划。对到企业工作的储备人才给予津贴补助,其中“上林英才”计划A类领军人才每月补助5000元;“上林英才”计划B类领军人才、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职称的,每月补助4000元;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职称的,每月补助2000元;国家“211”工程重点高校第一批录取的本科毕业生,每月补助1000元。补助期限最长为2年。

 

  4.加强各类专业人才培养。每年安排60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电子商务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对企业引进、培养国家级、省级、宁波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并落户我市、工作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每人10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入选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每家5万元资助;对当年获得旅游及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才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对当年获得高级导游资格证、旅游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人才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际“金钥匙”服务人员、中级导游资格证的人才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

 

  5.推进院士工作站建设。对被批准为市级院士工作站的,给予补助经费10万元;被批准为宁波市级院士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经费20万元;被批准为省级院士工作站或被国家级学会(协会)批准为院士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经费20万元;被批准为国家级院士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经费20万元。

 

  6.推进博士后工作站建设。给予新建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科研经费资助30万元;给予建站企业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两年进站研究期内20万元经费资助,其中10万元用于进站博士后的生活补贴。

 

  7.加快“海外工程师”引进。对引进“海外工程师”的企业实行年薪资助,根据宁波市年薪资助额度,给予同比配套资助。

 

  8.完善人才关爱机制。在慈溪工作满两年,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的领军人才(含外地申报,关系转入我市的“千人计划”领军人才)或“上林英才”计划A类领军人才,可享受5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上林英才”计划B类、C类领军人才可享受2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大师落户我市且工作满两年的,可分别享受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其他到企业工作取得重大成果或创造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高层次人才,可分期享受安家补助,其中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职称的高层次人才补助标准为20万元,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职称的高层次人才补助标准为10万元。每三年开展一次市人才奖评选,分别给予市杰出人才每人10万元、市突出贡献人才每人5万元、市优秀中青年人才每人1万元的奖励。每三年开展一次市人才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并给予表彰。

 

  9.夯实引才基础保障。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社团)推荐引进的国家、省“千人计划”和宁波市“3315”团队计划项目,在我市落户并正常运行半年后,每个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20万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社团)推荐高层次人才(团队)参加我市组织的重大人才活动或申报“上林英才”计划,经审核通过,每个项目给予2000元奖励。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大学生创业和在企业就业,形成各产业人才预备梯队。支持和资助企业赴各地招聘各类人才。

 

  十、完善金融服务功能

 

  (一)设立300万元金融机构考核专项资金,鼓励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规模,调整信贷结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1.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为鼓励银行等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资金投放,优化资金配置,开展信贷服务,根据全年信贷有效投入增长目标、信贷投向、融资创新三方面对金融机构进行考核。

 

  (二)设立1000万元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引导企业开展融资担保,规范和扶持担保行业,促进中小微企业成长。

 

  1.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施风险补偿。为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对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1亿元以上(含),市农户小额信贷担保公司年日均“三农”担保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收取的保业务费率必须低于2.2‰标准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按年日均有效担保责任余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设立1000万元金融创新专项资金,鼓励企业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充分发挥地方金融特色优势,推动中小企业发展。

 

  1.支持地方金融创新发展。为支持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发展,对新成立的地方金融机构按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三年内全额给予奖励;对经营3年以上,考评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再给予3年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全额奖励。

 

  (四)设立400万元科技金融专项资金,扶持发展科技金融机构,用金融创新带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发展。

 

  1.推动金融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引导金融服务机构开展科技金融服务,对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创业资本等服务的科技银行等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实施风险补偿。

 

  十一、附则

 

  (一)同一主体、同一事项或参照同一奖励补助依据的项目,不重复享受市级各项优惠政策;上级要求我市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

 

  (二)本政策中所有评选项目,当年级别提升的,给予补差奖励。实行“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

 

  (三)本政策中所提“投资额”或“投入额”,不包括土地征用、相关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等政策处理费用。

 

  (四)企业如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安全考核未达标的,未完成市政府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除收回补助资金外,取消3年内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五)本政策文件规定的奖励、补助资金仅规定幅度范围,未规定明确标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补助标准。

 

  (六)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同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七)本政策实施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凡涉及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社会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而需调整本政策内容的,另行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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