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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社局关于贯彻余政发〔2013〕6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余人社(2013)131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网 发布于 2014/1/10 13:46:00 点击量: 40542

 

  二、关于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问题

 

  (一)申报条件及对象

 

  本市范围内新创办的企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及人力资源派遣和社会保险代理外),1年内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满1年,可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二)补贴标准及享受期限

 

  补贴标准为每带动1 人就业每年补贴2000 元,带动就业满1年以上不足2年的按1年计算,以此类推。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被带动就业的人在同一家企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申报材料

 

  1、《余姚市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2);

 

  2、《余姚市创业带动就业企业招用本市户籍人员花名册》(附件3);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招用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持《余姚市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其法人首次创业时间,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申报,由其提出初审意见,汇总后报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把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申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五)申报时间

 

  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申报采用随时申报、按季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后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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