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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社局关于贯彻余政发〔2013〕6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余人社(2013)131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网 发布于 2014/1/10 13:46:00 点击量: 40531

 

  五、关于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问题

 

  (一)申报条件及对象

 

  本市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新招用的4类人员:①本市城镇户籍女40周岁至50周岁,男50周岁至60周岁人员;②本市城镇户籍低保家庭中的劳动力;③本市城镇户籍患有重大疾病家庭中的劳动力;④本市农村户籍被征地人员和复转军人中的女40周岁至50周岁,男50周岁至60周岁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1、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办理就业登记;

 

  3、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同时,应符合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同一家用人单位的条件。

 

  (二)补贴标准及享受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依法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享受期限除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不含第60个月)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在同一单位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享受月份以劳动合同期限、办理就业登记的月份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缴费相一致的月份确定。

 

  (三)申报材料

 

  1、《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7);

 

  2、《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8);

 

  3、招用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或单位机构组织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其中,招用城镇低保家庭劳动力还需提供《余姚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招用患有重大疾病家庭中的劳动力还需提供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认定证明,如劳动者与患者不在同一户口簿中的,还需提供由公安部门或所在社区出具的直系亲属证明;招用被征地人员还需提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已参加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保障)证明;农村复转军人提供复转军人证明。

 

  (四)申报程序

 

  单位向所辖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交申报资料,由其提出初审意见,汇总后报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把补贴资金划入所辖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指定的银行账户,再由各乡镇(街道)转拔付到补贴申报单位。

 

  (五)申报时间

 

  每半年申报一次。上半年申报时间为6月15日至6月30日,下半年申报时间为12月15日至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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