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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社局关于贯彻余政发〔2013〕6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余人社(2013)131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网 发布于 2014/1/10 13:46:00 点击量: 40534

 

  四、关于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问题

 

  (一)申报对象

 

 

  招用本市户籍毕业两年内首次就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申报条件

 

  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1、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为毕业两年内首次就业,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含2年),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

 

  2、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为同一家企业;

 

  3、企业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时,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必须在申报单位处于在职状态。

 

  (三)补贴标准及享受期限

 

  按企业为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给予补贴;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四)申报材料

 

  1、《余姚市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5);

 

  2、《余姚市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附件6);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5、《宁波市就业登记表》及复印件;

 

  6、高校毕业生学历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申报程序

 

  企业向所辖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并提出初审意见,由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对毕业2年内首次就业高校毕业生资格进行认定,经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把补贴资金划入申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六)申报时间

 

  每半年申报1次。上半年申报时间为7月1日至7月15日,下半年申报时间为12月15日至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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