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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社局关于贯彻余政发〔2013〕6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网 发布于 2014/1/10 13:46:00 点击量: 40350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财政所:

 

  为贯彻落实《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余政发〔2013〕63号)精神,确保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申报便捷、程序规范、审核到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问题

 

  (一)申报条件及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新创办创业实体(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1年内,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创业者。

 

  (二)补贴标准及享受期限

 

  新创办企业的,补贴标准为企业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新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补贴标准为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最长均不超过3年,申领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享受期限应连续计算,包括期间因各种原因中断的月份。

 

  (三)申报材料

 

  1、《余姚市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创办个体工商户的,需提供银行结算账户存折卡;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申报程序

 

  创业者持《余姚市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首次创业时间,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交申报资料,由其提出初审意见,汇总后报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把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创业者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五)申报时间

 

  每半年申报1次。上半年申报时间为7月1日至7月15日,下半年申报时间为12月15日至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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